贺来|人文社会科学的功能及其限度 ——韦伯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哲学意蕴
贺来,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教授。
韦伯的这一思想,即其著名的“价值无涉”或“价值中立”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以“可从纯逻辑演绎而得到的事实和经验事实为一方”,同时以“以实践的、伦理的或世界观的价值评判为另一方”,强调若把这二者混同起来,将导致对社会科学研究的重大伤害,韦伯说道:“把个人的事情与专业态度混淆起来是粗俗的做法。如果人们不能做到‘职业’所需要的这种特殊的自我节制,那么这就意味着剥去了这个词至今尚存在的唯一有意义的含义”。
长期以来,围绕上述韦伯对“终极意义”和“经验认识”的区分并形成的“价值中立”原则,学术界充满激烈的争议,形成了两种相互对立的评价。批评和反对者认为,韦伯割裂了“认识”与“价值”、“事实”与“意义”的关系,使得本来内在统一、不可分割的统一体被人为的知性割裂开来。按照这种观点,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不是脱离人的参与的如同自然界一样的纯粹事实,而是不可避免地承载着人的价值和意义,研究主体在研究过程的各个环节,都不可避免会把自己的价值关怀投射其中。与这种立场不同,支持和赞成者认为,韦伯对认识与价值、事实与意义的区分并不意味着韦伯否认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与研究者之间的价值关联,相反,韦伯明确意识到并给予这种关联以很重要的地位,韦伯所强调的不过是,在学术研究中,研究者尽可能地避免以自己的价值偏好影响和扭曲对经验事实的认识,克制自己既定的利益、情感和立场对于研究过程的牵制和引导,这构成了人文社会科学之成为“科学”的必要条件,也是完全可实现的合理要求。
以上二者,无论是批评或反对,均没有完全触及韦伯深层的问题意识和真切的思想关怀。只有把韦伯的上述观点放到其整个思想体系的脉络中,我们才可能进一步领会其深层的哲学考量。
对于为何要把“认识”和“价值”、“事实”与“意义”区分开来的深层动机,韦伯有过这样的明确观点:我们“将不遗余力地与一种严重的自我欺骗进行斗争,这种自我欺骗认为人们能够通过对多种党派观点的分析或者根据贯彻于其中的对角线获得具有客观有效性的实践规范。因为,由于它喜欢以相对主义的方法掩盖自己的价值尺度,它以它对研究的无偏见来说,比认识教条具有科学的‘可证明性’的古老天真的党派信仰要危险得多。区别认识和评价的能力,既履行了解事实真理的科学责任,又履行提出自己理想的实践责任,就是我们迫切想要重新适应的东西”。韦伯对此怀有深深的忧虑:“一大批官方认可的先知不是在巷宫间、教堂里或其他公共场合,或者也不在由个人选择的秘密宗教集会上宣讲布道,反而擅自着力在政府赋予特权的讲堂里‘以科学的名义’就世界观问题做出权威性裁决,而那种据说是客观的讲堂,既无诘问,也无讨论,而最要紧的是,甚至连矛盾也掩盖在寂静之中。这真是史无前例的情形”,出于这种担忧,韦伯说道:“只是提醒一点:一个职业的‘思想家’如果有什么职责的话,他所迫切要做的便是,面对当下盛行的理想,哪怕是倾人的理想,都要在个人才智方面保持冷静的头脑,倘有必要,就需‘反潮流而动’。”
深入理解韦伯上述论述,不难发现,韦伯所忧者正是近代以来,尤其19世纪以来种种试图以乌托邦理想规划社会历史、指引社会政治运动的宏大思想叙事和价值话语,这种思想叙述和价值话语常以“人文社会科学”的面目和形式出现,并因此把这种宏大思想叙事和价值话语视为具有“客观性”和“必然性”的、体现“科学规律”的“世界观”和“历史观”。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这种具有“客观性”和“必然性”的“人文社会科学”经常成为现实社会政治运动的指引和根据。通过现实的社会政治运动,把人文社会科学所描画的世界和社会图景转化为现实,于是成为一种“科学性”与“价值性”、“事实性”与“意义性”内在统一的既合乎“天理”、又合乎“人义”的事业。
在韦伯看来,让人文社会科学承担这种重任,等于让它在神性的超验秩序已失去规范效力的现代社会,充当前现代社会曾经由上帝扮演的角色。在前现代社会,人们依赖于与超验的神圣秩序的内在关系来理解和论证人的现实生活和社会秩序的根据,但是,现代社会的理性化进程以及由此所导致的“世界的祛魅”,使得人们对现实社会秩序的论证不可能再求助于超验的神性权威,而是转向神性力量的替代者,即人这一“主体”来承担,正像哈贝马斯后来指出的那样,人作为“主体”取代了上帝,成为现代社会价值规范基础的源泉和根据。那么,作为“主体”的人何以承担这一责任,从而实现从“神证论”向“人证论”的转换?在此问题上,人文社会科学被人们赋予了特殊的职能,希求它能作为超验的神性力量的替代物,成为理解社会和历史、证明社会秩序合理性的“思想武器”,换言之,如果说在前现代社会,人们依靠的是“上帝的立法”,那么,在现代社会,人们则寄望于社会科学担负起这一“立法”之责。
在此意义上,韦伯在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对“终极意义”与“经验知识”所做的区分,实质上提出了这样一个具有根本性的哲学前提问题:人文社会科学所赋予的这一沉重责任,其本身是否具有充分的合法性?由此对人们的现代社会生活和现代人的生存命运有可能带来何种深刻的影响?
那么,何谓韦伯所说的现代社会“价值分化”的现实?这一“现实”意味着什么?
韦伯指出,现代社会“价值分化”的现实是与“理性化”这一现代社会不可逆转趋势内在关联在一起的。这里的“理性化”意指一种“以目标实现为取向”的态度,它要求人们在行动时,对不同的目标进行权衡比较,并根据对不同行为方式所导致的成败得失的计算,来选择、取舍最为适当、最有效率的手段,克服实现目的潜在障碍,最大效率地保证目标的实现。韦伯认为,这种理性化特征及发展趋势塑造了现代人的心灵和文化,构建了现代社会带有根本意义的时代精神。韦伯清醒地看到以工具理性取代价值理性、形式的合理性取代实质的合理性这一趋势给现代人的生命品质所带来的深重困境,并寄希望以政治家的献身和勇气平衡这种理性化倾向,但他并不认为这一趋向会走向终结,“问题不在于怎样才能改变这种演变,因为那不可能,问题在于这种演变会带来什么后果”。
在韦伯看来,这种演变最直接的后果无疑是将人们的终极价值和意义问题被理性化的公共生活压缩到个人的私人生活。“理性化”是社会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所遵循的最高原则,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人们按照“目标合理性”履行自己的职责,展开自己的行动,它要求“排除爱、恨和各种纯个人的感情,尤其是那些不合理的、难以预测的感情”,人生的“终极意义”是什么这类问题在此领域既不需要被提出,也无从获得答案。然而,每个生命个体仍不可避免地不断追问生活的终极意义和价值,为自己的生命求得安顿之所,既然社会公共生活领域被“理性化”原则所支配,那么,留给这一问题的空间,便只剩下属于个人良知决断的“私人领域”。
把生命价值和意义的问题归属于个人的“私人领域”意味着,终极价值信念失去了前现代社会超验的价值权威所赋予和规定的“客观性”与“普遍性”,而交付给了每个主观性的生命个体,成为其自由抉择的私人事务。如果说在前现代社会,包括个人和社会公共领域在内的全部生活都由于与超验领域的内在关联而获得终极意义,那么,随着现代社会理性化的进程,超验领域失去了此岸生活的规范力量,人如何生活的“终极意义”不能仰仗超验的神性秩序来保障,也不能由社会公共生活的理性化原则来提供解释,而只能交由个人自己去寻求答案。这就是说,人的终极价值信念问题完全属于其一己之事,个人的私人生活领域成为“终极意义”的唯一合法权威。
生命价值和意义生活的私人化,表明现代社会终极意义和价值的存在和产生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第一,由于生命意义和价值变成个体的自我认证和良知决断,表明前现代社会的“唯一必然之神”被分殊为多元化个人的自我选择,于是,统一性的价值原则消失了,一统的基督教的价值宇宙业已分崩离析,“价值的多神化”变得不可避免;第二,“价值的多神化”必然导致“价值的争斗”,与其他存在不同,每个人对生命意义和价值的理解具有对他而言的终极性和完备性,因而也必然具有排他性,不同的个人价值主体坚执自己选定的价值信念,必然就会排斥其他人的价值信念,你“侍奉这个神,如果你决定赞成这一立场,你必得罪所有其他的神”,这里有“不同的神在相互争斗……那些古老的神,魔力已逝,于是以非人格力量的形式,又从坟墓中站了起来,既对我们的生活施威,同时他们之间也再度陷入了无休止的争斗之中”。
与同时代以及后来许多哲学家和思想家不同,在韦伯看来,上述“价值分化”的现实作为现代化进程的必然后果,不管人们对之采取批判还是诅咒的态度,不管人们对这种现实所产生的人性缺失和异化有多么深刻的揭示和反思,它都不可逆转地构成了现代人不得不接受并必须直面的“命运”。韦伯说道:“今天这些条件正以不可抗拒的力量决定着降生于这一机制之中的每一个人的生活,而且不仅仅是那些直接参与经济获利的人的生活。也许这种决定性作用会一直持续到人类烧光最后一吨煤的时刻……命运却注定这斗篷变成一只铁的牢笼。”这并非说韦伯主张被动地接受现代性的“铁笼”对人的自由的宰制命运,但正如洛维特所洞察到的那样:对韦伯而言,“对人的个别性的拯救从根本上说也是发生在根深蒂固的‘职业人性’内部的事情,并且这种拯救必须考虑到人已经变成了专业的人这一状况,人正是通过让自己屈从于这一命运,才与这一命运相对抗,但这种对立始终需以对抗之前的屈服为前提”,价值分化和价值多神化是现代人不得不接受的“宿命”,无视并试图贸然否定和改变这一现实,将不仅无助于克服它所形成的人性异化,反而有可能强化这种异化。
正是在此意义上,韦伯强调:现代社会理性化和“世界祛魅”以及由此造成的价值分化和价值多神化,这一不能回避的现实内在要求把终极意义与经验事实的区分确立为人文社会科学自觉的方法论原则,或者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价值中立”原则是现代社会价值分化和价值多神化这一基本现实的题中之义。无视这一现实,强制性地要求“经验事实”与“终极意义”的内在统一,并通过这种统一为人的现实生活和社会秩序的合法性奠定基础和颁布法则,在骨子里体现的是试图“返魅”前现代社会由唯一必然之神占据主宰地位的“价值一神论”,并使人文社会科学成为宗教替代品的不切实际的野心。
试图成为“先知般的立法者”,是人文社会科学学者十分容易产生的一种精神倾向。尤其在各种乌托邦思维和行动层出不穷、纷至沓来的时代,这种精神倾向尤其值得警惕。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以人文社会科学的“真理性”为支撑,来论证其终极价值理念和社会理想的普遍性和必然性,成为不少人文社会科学思潮的追求,正如伯恩斯坦所指出的:为了支持自己的价值主张,它们都倾向于宣称人文社会科学能够像自然科学一样发现“客观规律”,这种追求必然导致把人文社会科学所“发现”的“真理”外在地运用到现实生活之中,产生以之为根据建构社会生活秩序的冲动和要求。在《学术作为志业》这一著名的演讲中,韦伯对这种以 “先知”面目示人的人文社会科学学者给出了这样的警告:“如果有人希望宣扬没有新的真正先知的宗教,则会出现同样的灵魂怪物,惟(唯)其后果更糟。学术界的先知所能创造的,只会是狂热的宗教,而绝对不会是真正的共同体,对于那些无法像一个真正的人那样,接受这一时代命运的人,我们应当告诉他,他最好还是静静地回到旧教堂那敞开的慈悲宽厚的怀抱之中,他无需按照惯例,公开承认自己曾经叛教,只要平和而简单地进去即可”。韦伯试图以此警示人们:在价值分化和价值多神化的现代社会,不要在没有先知的时代披着“人文社会科学”的外衣冒称先知,这样的“先知”只能是伪先知,而这种伪先知对人和社会的蛊惑,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对“先知般的立法者”的防御,并不意味着人文社会科学无所作为。相反,在韦伯看来,人文社会科学有其特别重要的积极功能和贡献,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通过人文社会科学的工作,让人们保持“头脑的清明”。如果承认在现代社会,信仰和理性统一的时代已成过去,那么,以人文社会科学学术为志业的学者,应自觉地放弃成为先知般的角色,他所应当做的而且也是其唯一能够做到的就是保持“头脑的清明”并努力传播这种清明,帮助别人形成这种清明。成为“清明的头脑”并努力使更多的人拥有“清明的头脑”,是人文社会科学学者最为根本的目标之一。
保持“头脑的清明”,这是韦伯关于人文社会科学及其方法论的根本旨趣。在他看来,要保持这种“头脑的清明”,需要几个最为关键的要素和条件。
首先,需要对人文社会科学的边界保持清醒的意识。人文社会科学不应作为论证终极意义的工具和武器,这一点构成了社会科学研究不可突破的边界。韦伯说道:“今天作为‘职业’的科学,不是派发神圣价值和神启的通灵者或先知送来的神赐之物,而是通过专业化学科的操作,服务于有关自我和事实间关系的知识思考”,对此具有充分的自觉,是保持“头脑的清明”的基本前提条件。
其次,要保持“头脑的清明”,人文社会科学学者必须把致力于“对事实的理解”视为自身最基本的任务:“无论如何,有一件事是可以做的。无论是谁,只要他是一名正直的教师,他的首要职责就是教会他的学生承认‘令人不舒服的’事实。”韦伯曾给社会学下过这样一个著名的定义:“社会学就是这样一门科学,其意图在于对社会行动进行诠释性的理解,并从而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和结果给出因果性解释”,这一定义虽然指向社会学,实际上对整个人文社会科学同样适用,即人文社会科学的主要任务应着眼于对人的社会行动作出因果性的说明,由于这种因果解释的对象是人的社会行动,而社会行动是与人的动机相关的,因此,对于社会行动,不能如同自然科学面对自然对象一样,以获得纯粹的“客观规律性”为目标,而必须把“解释”与“理解”结合起来。正是在此意义上,韦伯提出了其著名的“理想类型”研究方法:理想类型作为一种“理想图像”或“思想图像”,是我们理解社会行动的工具和手段,凭借着它,我们进入对社会行动的因果性解释,反过来,通过对社会行动的因果性解释,人们又进一步不断检验和修正“理想类型”并创建新的“理想类型”。正是在“理解”和“解释”的这种结合和互动中,人们不断地深入认识人的社会行为,深化对于“自我和事实之间关系的知识思考”。
最后,保持“头脑的清明”,还要求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者必须确立自觉的“责任伦理”意识。上述无论是对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边界的自觉,还是把“服务于有关自我与事实之间关系的知识思考”,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的主要任务,都体现着研究者的“责任伦理”担当。正是在此意义上,韦伯提出了“责任伦理”与“信念伦理”的区分。“信念伦理”强调伦理价值的根据在于行动者的意图、动机和信念,只要意图、动机和信念是崇高的,那么,行动者有理由拒绝对行动的后果负责。与此不同,“责任伦理”则强调伦理价值的根据在于个人行动的后果,它要求行动者为自己的行动后果义无反顾地承担起责任,前者注重的是行动者主观的“善良意志”,后者注重的是行动后果的价值和意义。韦伯认为,随着现代世界的“理性化”和“祛魅”趋势以及由此导致的价值的多神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应自觉地放弃“信念伦理”而坚持“责任伦理”,后者意味着一种恪尽职守的“天职”意识,它要求我们在一个工具理性占据统治地位的“祛魅”世界中,把自己所从事的专业视为一项超功利的事业,以一种真正超然的态度、超越的精神,通过勤勉敬业、尽忠奉献的工作,在入世的热诚中展现出世的情怀,避免把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当做“一项表演事业”,不再企图“说出点在形式或内容上前无古人的话”,更不在于遁入“神秘生活的超验领域”,乞灵于某种神圣的价值权威,作为自己生活意义的保护神,而是要通过不懈的行动,来实践这样的信念:“我只为我的天职而活着”!
综上可见,韦伯关于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思考,蕴含着他对人文社会科学的现代性命运的批判性反省,体现着他对人文社会科学在现代社会的思想和理论功能的前提性反思,因而具有深刻的哲学意蕴。不可否认,韦伯关于人文社会科学方法的思考并非一份可接受下来的现成的理论遗产,他对“认识”与“价值”、“经验知识”与“终极意义”的区分以及所主张的“价值中立”原则,他对现代社会“理性化”趋势的理解以及对“终极意义私人化”的阐发,等等,在当代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仍然是充满激烈争议的话题,但韦伯关于人文社会科学在现代社会的功能及其限度所进行的哲学思考,无论是其敏锐的洞见,或是所存偏颇之处,对于我们今天深入理解此问题,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值得我们重视。本文仅对此进行初步的阐发和理解,以期推动这一问题的进一步探讨。
本文原载于《社会科学战线》2022年第1期
责编|马大力
网编|陈家威